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和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教科函〔2020〕2号
各地方属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扭转不科学的科研评价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顽瘴痼疾,改变片面追求专利数量和论文“SCI至上”的做法,逐步解决科研评价指挥棒问题,不断提升科研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各高校要牢固树立“专利等科技成果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强化政策引导,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成果转化为导向,最大程度实现创新价值,更好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利用好评估专家团队或专业平台/机构力量,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注重科技创新成果的源头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促进高校专利质量与转化效率提升。鼓励高校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转化,提升转化效率。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运营队伍或与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合作,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鼓励设立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课程,强化知识产权人员培训,推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学科评估等事项。
1.在省级部门和高校有关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等工作中,突出项目实施效果和代表性成果的评价,重点阐述代表性成果的创新点和贡献度,不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不再要求填报SCI论文等相关指标。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等建设项目遴选评审、期满验收、绩效评价中,实行整体性评价,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强化科教协同,注重成果转化、技术服务、资源开放共享和科学普及。
2.在人才评价、职称(职务)评聘中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在“省专利发明人奖”“特聘教授”“青蓝工程”等人才评价中,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实行代表作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及影响。在职称(职务)评聘中,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评聘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
3.在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省重点学科等项目的遴选评审、期满验收、绩效评价中,不采信其他机构以SCI论文等为核心指标编制的排行榜,突出创新质量、实际贡献和综合绩效。对高水平科研论文的评价一律实行代表作制度,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成果判断直接依据。将专利转化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重要指标,不单纯考核专利数量。
4.在省地方普通高校年度综合考核及其他各类考核中,对科研成果的考核淡化专利拥有量和被收录高水平论文的数量,重点考察专利的转化运用,突出科技创新成果对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贡献。
四、各高校在资源配置时不得与SCI相关指标直接挂钩,不宜对院系和个人下达专利申请量和SCI论文相关指标的数量要求,不宜以SCI论文数量及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研究生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人员聘用前置条件。取消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直接依据SCI论文相关指标对个人和院系的奖励。
附件:
1.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2. 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