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19-06-06浏览次数:1411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规范审计中介机构从事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是指对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凡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均应遵照本指引执行。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强化对审计中介机构从事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管理;将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纳入审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审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建立科技项目审计机构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监督;对科技项目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从事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的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审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要求:

(一)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市外注册的机构应在淮安市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2A级及以上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完成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实施审计,并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

(四)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没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的内容:

(一)科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主要包括科技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到位情况,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中要求的对任务(或协作)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市拨专项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情况,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等;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四)项目合同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研发、产业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五)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实施检查,包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项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遵循程序:

(一)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机构应从市科技局公布的科技项目审计机构库中选取。其中,市财政拨款30万元及以上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审计,由市科技局选取;其他项目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选取。

(二)相关审计资料的准备。被审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经科技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的审计资料(清单参见附件1)。审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他资料。

(三)现场审计。审计中介机构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审计内容进行现场审计,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按照审计内容要求进行审查。

(四)审计意见沟通。审计机构形成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对审计存有异议的问题,经核实后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核算情况、经费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

(六)问题整改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结题申请资料中附相关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结果应用。项目审计报告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结题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或结论,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同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

第八条  审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本指引和审计准则;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通报科技主管部门;应健全科技项目审计制度,相关审计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机构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从科技项目审计机构库中删除等处理。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审计中涉及国家秘密、企业技术及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审计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并合理收取审计费用。项目审计费可以由项目单位在该项目“间接费用”中的有关管理费用中列支;市科技局委托的审计事项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市科技局从项目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按照淮安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审计中介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审计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其中,不按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和意见的,或因工作过失导致审计部分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记录一般失信(C级);故意隐瞒问题、提供不实审计意见,影响项目客观、公正评价的,记录较重失信(D级);故意隐瞒问题、提供不实审计意见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或与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人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的,或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的,记录严重失信(E级)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同。

2.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包括经费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支出审批及报销、预算调整备案、结余经费管理等制度。

4.实际参加项目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

5.实际收到市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情况(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拨合同或协议,外拨经费的实际拨付及使用情况(附外拨经费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外拨经费决算表、外拨经费开支明细,并加盖合作单位财务专用章)。

7.有关技术水平、获得的专利、成果、经济效益和配套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8.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包括经费支出科目、结余经费等信息,以及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其他清单

9.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会计账簿及核算凭证;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整及报批(备案)情况;项目经费账面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及使用计划,净结余金额

10.其他审计中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事项不存在的,相关资料可免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