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和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19-04-18浏览次数:1489

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管理和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基础资源配置,深入推进我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共用,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现有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切实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市政府《关于聚力产业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淮政发〔2017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6号)、《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规〔20144)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范围内拥有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将其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原值在1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性较强、精度较高、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主要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第五条  建设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大仪共享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资源查询、技术培训、专家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协调指导、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补贴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补贴资金下达,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后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情报所建设市大仪共享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大仪共享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信息维护、运营管理和宣传推广;

2.负责对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绩效进行统计评价;

3.负责相关补贴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工作;

4.组织管理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5.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仪器设施入网与管理

第八条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必须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大仪共享服务平台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大仪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条  共享服务情况将作为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运行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共享服务业绩突出的机构给予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适当增加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名额等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鼓励其拥有单位向市大仪共享服务平台报送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入网申请与审核程序:

1.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按规定填写《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入网申请表》,报送市情报所。

2.市情报所对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等信息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与仪器设施拥有单位签订《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入网单位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制定单位内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管理、服务和激励制度和措施,规范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

2.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提供优质服务;

3.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4.按要求填报仪器设施共享情况,及时更新仪器设施基本信息;

5.配合市大仪共享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入网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入网单位因仪器设施报废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共享服务,应及时修改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市情报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入网单位在共享服务业绩、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入网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对其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不达标的,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1.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共享服务的;

4.仪器设施缺乏保养,频繁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

第四章  补贴资金使用与申请

第十八条  为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安排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补贴资金。主要用途包括:

1.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大仪共享服务平台使用或租赁非关联性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展研发所必需的试验检测时发生的费用补贴

2.对外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服务绩效补贴。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依据“总额控制、支持研发、先用后补”的原则,市情报所提出补贴工作方案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其申请和受理均需通过市大仪共享服务平台进行,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受理。资金补贴事项内容及标准额度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

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不在本办法支持范畴。

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享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理事会发放和淮安市财政配套的同类补贴,应予以核减相应补贴金额。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补贴资金申请与使用:

1.管理单位网上填写《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在线打印纸质材料,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市情报所。申报材料包括:

1)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

2)数据真实性、使用共享仪器设施的用途、享受同类补贴情况等承诺书;

3)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

4)收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收款凭证等);

5)共享服务工作报告(含典型服务案例、用户反馈意见、服务成效等)。

2.市情报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服务数据比对后,提出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方案以及评估细则报市科技局审批。

3.市情报所根据审批同意后的评价方案组织评审,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补贴方案报市科技局审批。

4.同一管理单位每年获得的市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主要用于从事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耗材成本和服务推广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仪器设施费用补贴资金申请:

1.申请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在淮安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3)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含省、市入库培育对象),或省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或近三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研发机构的且近三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2.补贴范围

1)企业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时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可申请补贴;

2)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原则上为大仪共享服务平台上的单位。

3.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网上填写《淮安市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打印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情报所。申请材料包括:

1)淮安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

2)与仪器设施提供方订立服务协议书(合同)的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等;

3)付费凭证复印件,如企业从银行汇款凭证、服务单位开的发票或行政事业费收据等;

4)企业及研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高企证书、立项文件等。

5)数据真实性、使用共享仪器设施的用途、享受同类补贴情况等承诺书。

4. 市情报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补贴评审方案报市科技局审批。

5. 市情报所根据审批同意后的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补贴方案报市科技局审批。

6.每年根据申请补助的实际情况和年度资金预算额度,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补贴资金。

1)省级以上(含)高新区、孵化器、园区内注册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积极申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100%进行配套支持。原则上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省、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其它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的,按不超过付款凭证的40%给予补贴;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超过付款凭证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补贴资金采取市县联动支持方式,市、县按11比例分级负担。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收回专项补贴资金,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共享服务补贴资金支持的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定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