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增强市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及《淮安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修复、惩戒等管理。
科技活动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市政策性科技资助资金的申领;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培育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研发机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品牌资质的申报、确认(备案);实施绩效管理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的绩效申报、评估;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推荐(提名),市科技评优评先活动;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技术交易中介等科技成果的评价、转移、转化活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知识产权活动等。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活动的实施者和评价者。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科技活动的实施者,是指科技活动的承担者、参与者。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市政策性科技资助资金的申领、使用单位;市科技品牌资质的申报单位;科技绩效的申报单位;科技奖励等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技术交易中介等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专利申请、使用、转让等的单位和个人等。
科技活动的评价者,是指对科技活动进行评审、论证、评价、评估的机构和个人。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活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市科技局不断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技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各类科技活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设定诚信要求、失信情形及其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在各类科技活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市科技局成立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科技信用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科技信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严重失信评价、信用修复决定。
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负责市科技局科技信用工作的牵头管理,承担市科技局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拟订科技信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其实施、建设市科技信用管理平台和信用数据库;扎口负责信用信息录入,不良信用异议、修复申请的受理以及相关公告、决定的统一发布,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和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承接信用信息。
市科技局各科技活动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加强诚信建设和管理;负责依据相应科技活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过程中的信用行为作出认定;负责及时向发展计划处推送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复核异议申请并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审查修复申请并拟制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对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对不良信用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科技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科技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科技活动的任务书、相关合同、协议、承诺等。
第二章 信用行为及其认定与记录
第五条 信用行为,是指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活动的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并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市科技信用行为分良好信用、不良信用两大类。其中,良好信用行为包括信用优秀行为、信用良好行为;不良信用行为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良好信用行为
1.信用优秀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成效并获得与该科技活动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在科技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等客观事实。
2.信用良好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的全过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规程,履行合同、协议、承诺,恪尽职责,诚实守信,如期较好完成科技活动的行为。
(二)不良信用行为
1.一般失信行为:申报材料与实际存在差异的;因管理不当导致项目建设期滞后、实施状况不良等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虽无主观故意,但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措施不当等,导致发生违背科技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技活动相关任务书、合同、协议、承诺等约定,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过失失信行为;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2.较重失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科技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科技活动的相关任务书、合同、协议、承诺等,影响较为严重的,或虽影响轻微但具有主观故意情节的;两年以内有两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3.严重失信行为:虚构或伪造相关文件、财务状况及经济指标,粉饰会计报表等,影响申报资格及资金分配结果;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项目、资金、荣誉、资质的;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研究结论,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违反财政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专项资金谋取私利的;利用管理、咨询、中介、评审或评估身份索贿、受贿,或与相关单位、人员恶意串通,或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的;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内三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两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信用行为的认定,是指科技活动相关管理部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科技活动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过程中的信用行为作出的确认。主要形式包括: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信用记录,是指市科技局对经有关部门/机构确认的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活动过程中的信用行为,依据相应科技活动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
市科技信用评价等级分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较重失信D、严重失信E五个等级。其中,记录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的,除相关责任主体具有认定的相应良好信用行为外,还须经信用审查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市级科技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且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科技活动信息、信用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所属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学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
科技活动信息指与信用行为相关的科技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编号、计划类别、合同实施期限、市拨资金额;政策性科技资助资金的申领类别、资金额、申领年度;市科技品牌资质的申报种类、申报年度;科技绩效的申报种类、申报年度;科技奖励的申报种类、等级、申报年度;科技成果的名称、所有者、完成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等信息。
信用行为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正面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信息(负面信息)。其中,良好信用行为信息(正面信息)包括授予表彰、奖励的名称、单位、时间、事由、等级、文号等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负面信息)包括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公告、通报、决定书等的名称、发布单位、时间、编号、事由等信息。
其他信息指责任主体的信用承诺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信息,信用信息更正、修复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的记录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十条 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市科技局依据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活动中的信用等级评价情况,确定“红黑”名单。其中,信用优秀A的责任主体列为守信“红名单”,严重失信E的责任主体列为失信“黑名单”。
拟认定为“红名单”的,应将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拟认定为“黑名单”的,实行事前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处理。“黑名单”形成后,应与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的,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确认的红黑名单在7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披露,并向市公共信用系统报送。
第十一条实行科技活动责任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时,就履行义务、奉行准则、诚实守信等自觉作出承诺。市科技局定期对信用承诺书进行归集整理,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建立市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科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录入市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失信信息的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较重失信为2年、严重失信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记录的异议与修复
第十四条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附件1)提出异议申请,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一)责任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归集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的;
(三)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及时更正并发布更正公告;异议不成立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市科技局应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市科技局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一)信息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未涉及以下不得予以修复信用情形:
1.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2.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3.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4.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5.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6.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7.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四)信息主体已强化诚信自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十七条信用修复由被记录不良信用的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科技局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查,拟同意修复的,应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处理。
市科技局收到责任主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同意修复的决定做出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失信主体对异议结果或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 信用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强化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结果的应用,方式如下:
(一)信用等级为优秀A(红名单)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等各种科技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或加大支持力度;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检查、专利执法检查等科技活动过程中,减少检查频次或内容;参与市科技项目投标的,可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C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标准、增加检查频次、取消相关资格1年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信用等级为较重失信D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标准、增加检查频次、降低评价格次、取消相关资格2-3年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E(黑名单)的,3年内或终身取消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获得科技认定、奖励、财政资助等参与市科技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并被通报的,在市科技信用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作相应处理。
对在其它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黑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科技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市信用办要求,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系统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报送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等程序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市科技局2014年印发的《淮安市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淮科〔2014〕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