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14 浏览次数: 215

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教科〔201220

各有关高校: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精神,积极推动我省高校大力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创新型省份、教育强省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从2012年起组织实施“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按照“数量从严、质量从优、突出重点、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审认定一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现将2012年度“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由江苏高校牵头,采用政产学研用实质性合作的方式,联合各种创新力量(包括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省内行业组织、地方政府等),在组织培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行申报。

  2.“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为国家重点学科(含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科或“十二五”省重点学科(苏教研〔2011〕14号、苏教研〔2012〕2号文批准公布)。

  3.“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应围绕“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重点任务所明确的要求,紧密围绕科学技术前沿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和共性问题、面向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迫切需求,按照“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的要求,具有明确的服务领域方向、拟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培育建设目标措施,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并取得明显建设成效。

  4.“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应突出高校与企业建立协同合作关系,构建研发与运用有机结合的机制,确保产出成果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原则上,与企业合作的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投入不低于总经费的50%。

  5.“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由牵头高校以及其他主要参与单位代表组建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并具有相应的合作章程和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6.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前期培育成效明显且具有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可优先申报。省财政重点支持与行业企业有实质性合作以及产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成果的协同创新中心。

  二、申报数量

  “985工程”高校可申报3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授权高校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其他高校不超过1个。

  三、有关要求

  1.申报“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高校要组织主要参与单位进行专家论证和初选,对确定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在合作各方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2.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单位要共同具函申报。

  3.同一高校的同方向、同领域不得重复申报,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及各主要研究方向的代表性人才、团队、标志性成果及其它主要资源不得跨中心兼报。

  4.各高校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严禁弄虚作假。

  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及《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简表》(一式30份),须加盖牵头高校公章。材料内容用A4纸双面打印,《申报书》及《申报简表》分别装订成册,同时发送电子版。不接受邮寄材料,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恕不受理。

  2.请各牵头高校提前做好答辩准备,制作PPT汇报材料,时间长度不超过30分钟。答辩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五、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高校于2012年12月17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科技与发展规划处,行政楼413室。联系人:宋锦刚,联系电话:83858146。

                                                          科技与发展规划处

                                                              2012.12.6

附件:1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

        2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简表           

          2012年度“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汇总表